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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更新改造担保贷款
2021-07-09

渔船更新改造担保贷款,是指按照省联社与省渔业厅签订的《渔船更新改造贷款风险担保资金项目合同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并在渔船更新改造期间(在建期间)由财政风险担保资金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下述内容均以开办此业务的农合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一、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沿海机构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其它地区机构可参考执行。

二、贷款对象。合法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船企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

三、贷款条件:

1、新建渔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合机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2、企业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6个月;自然人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资格且经营2年(含2年)以上,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或个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在农合机构、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农合机构的准入标准。

4、借款人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提供农合机构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企业的资产负债水平(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负债)应控制在合理范围。资产负债率指标应不超过70%。

6、借款人应在贷款机构开立一次性建造补贴、燃油补贴等收取政府各类补贴的账户及结算账户。

7、农合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用途。可用于借款人为建造新渔船的造船资金及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在渔船更新改造期间(在建期间)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只能作为造船资金;当转为实船抵押贷款后,贷款用途可用于渔船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渔船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包括新建渔船建成后投入日常运营所需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维修、更换设备等)、流动资金需求(购置油料、修补设备、网具、船只其他日常维护等)。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其它渔船,不得用于其他与渔业经营不相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五、贷款项目变更。在渔船更新改造期间(在建期间)由财政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待更新改造完毕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由各农合机构自主选择将贷款项目变更为实船抵押贷款。转为实船抵押贷款后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额度,如超出的则参照一般贷款办理。

六、贷款额度。单项目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造总价的50%;企业(合作组织)单项目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自然人单项目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各农合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渔船指标的功率大小和实际资金缺口等情况合理确定。

七、贷款期限。单艘在建渔船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渔船建成后需转实船抵押的,总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在建期、含贷款展期到期)。各农合机构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要与借款人的投资收益周期相匹配,并根据投资收益周期以及国家渔业补贴资金拨给情况合理设定贷款期限。

八、贷款利率。在财政风险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期间(在建期间),贷款利率最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在贷款转为实船抵押贷款后利率由各农合机构自主确定。

九、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采用一次性综合授信,按造船进度进行核准放款。

十、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限内,还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按月按期还息,按计划还本法。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农合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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