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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
2021-06-29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广东省农商行(农信社)信用卡章程(2020年版)》(粤农信联发〔2020〕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悦农侨兴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的,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卡。

       第四条  我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我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二)持卡人:指向我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三)信用额度:指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四)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五)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我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六)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七)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八)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九)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十)记账日:指我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十一)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十二)账单日:指我行在账单周期内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十三)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我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十四)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持卡人偿还其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五)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六)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十七)免息还款期:指对于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的时间段。

       (十八)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我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我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我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十九)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我行支付的款项。

       (二十)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我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可申请个人卡主卡;也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与我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领人申请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如实、完整的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提供信用卡发卡审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我行审核。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信用额度等。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第十条  按我行要求需提供信用担保的,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相应的担保资料。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等,以及我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追索费用)。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我行通过指定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的途径。

 

第三章 卡片使用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可在我行指定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渠道使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交易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行为持卡人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信用卡持卡人应按照与我行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信用卡:约定凭密码支付的,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约定凭签名方式支付的,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凭磁条、卡号、芯片、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凭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亦属有效凭证;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我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因损坏变形、破损,消磁等原因导致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换发相同卡号或不相同卡号的信用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我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我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我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最长有效期10年,各信用卡产品应在有效期间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我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我行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我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信用卡失效前,如持卡人决定不继续使用该卡,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我行,并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30天,我行未接到持卡人通知的,将自动为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发相同卡号的新卡,如因我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我行可与客户协商更换卡产品或销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我行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我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期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和分期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由持卡人与我行协商确定,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利率0.035%-0.05%,年化利率为12.775%-18.25%,具体利率以业务申请表公布为准,实际年化利率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可能存在差异,如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执行。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须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方式及标准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的,可通过ATM、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同时还需按我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信用卡透支取现金额将全部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我行辖区外)取款按我行统一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在非我行自助设备上取现须支付相应的结算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我行最新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按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收利息。发生还款、消费等交易,我行在交易发生时先扣除持卡人的溢缴款后再按信用卡相关约定记账。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扣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代表客户同意授权我行从其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销:逾期1-90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冲销;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或费用的顺序依次冲销。

       第二十八条  我行按照对外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费用;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年费收取标准由我行统一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除因我行内部差错外,我行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我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我行并向我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我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符合销户条件的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我行,或按我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我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我行权利。

       (一)我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审核是否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我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我行有权调减持卡人信用额度。

       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还款记录等不良信息记入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

       我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止付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我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我行造成损失,我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未在我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我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我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在本机构内开设的信用卡的使用;从持卡人在我行所属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

       (四)我行有合理理由怀疑信用卡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涉及逃税、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视实际情况对信用卡采取停止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五)持卡人如出现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我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等收回该信用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六)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信用卡积分兑换、积分折扣、积分清零等积分相关策略,有权随时增删增值服务的项目,具体事项由我行统一对外公布,持卡人应密切关注我行的对外公告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七)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我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我行的各项服务。我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我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九)持卡人同意我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十)我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我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具体收费价目表详见我行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收费价目表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行义务。

       (一)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公布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安全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我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提供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服务。

       (三)我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并列明持卡人账户账单日的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因供电、通讯等我行不可预知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我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五)我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及账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我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我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我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我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我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我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收集申请人、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二)我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我行提出。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我行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我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我行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等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CVV2、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我行指定的渠道及方式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否则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六)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持卡人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及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我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关费用、利息等)。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我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我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我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行网络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2020年9月30日起执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20年版)》(江农商发〔2020〕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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